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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

2014年4月3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刑事诉讼已立案,不论在任何阶段,当事人均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如果案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起;如果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审判,可以向法院提起。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就不能再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主要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受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生前赡养或扶养的其他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理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当他们的财产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下,也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单位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依法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如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应一律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间接损失作为预期能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一般不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被害人人身伤亡所必然带来的间接损失,如因伤损失的误工收入、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应属于赔偿请求的范围。  
  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也应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符合公平、合法的原则,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成功,即应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则应停止调解,依法判决。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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