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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一)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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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591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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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78629148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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