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池州市中院对池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孙靖涉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靖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94979.60元、美金26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孙靖当庭提起上诉,认为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问题,应认定为自首,并对受贿金额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改判并减轻处罚。
池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孙靖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钱款的事实是在他人向有关部门交代后,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孙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