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

2016年5月16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85026423545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传奇富姐被批准逮捕 丈夫同日被捕
  • 2.刑事拘留期间不准探望吗?
  • 3.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方法:五讯问释疑法
  • 4.中国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行为定性及立法归属
  • 5.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