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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户与乡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评析

2016年5月22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和与第三人陈2某同系凤凰县水打田乡天堂村2组村民,原告陈某和与第三人陈2某及陈某华、陈某云(已故)、莫某娥5户于1981年8月14日签订一份分沙(注:土地)和树合同,该合同明确原告陈某和承包“荒田喇上”(地名)林地界线为老满元打岩场直上山顶,一律逢直。1984年7月16日颁发的编号为第509号《凤凰山林使用证》记载原告陈某和承包地名为冷木树现,座落屋对面的林地界线四至为:东至坑,南至某华,西至山顶,北至关生。同日颁发的编号为第547号《凤凰山林使用证》记载第三人陈关生承包地名为荒田喇上,座落屋对面的林地界线四至为:东至挪干(后改为河边),南至某和,西至山顶,北至3 队山。2009年初,原告陈某和与第三人陈2某为林地权属发生纠纷后,先后经村、乡多次调解未果,被告乡政府根据原告陈某和的申请,并经调查,于2012 年8月31日作出水政林决字(2012)第1号处理决定,对原告陈某和、第三人陈2某的纠纷林地界线进行确权,原告陈某和不服该决定,于2012年9月 18日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凤政复决字(2012)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被告水政决定(2012)第1号处理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收复议决定书后,经过重新调查,于2013年2月4日作出水政林决字(2013)第1 号处理决定,重新进行了确权。原告陈某和不服,于2013年2月17日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凤凰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以凤政复决字(2013)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乡政府水政林决字(2013)第1号《水打田乡人民政府关于陈某和与陈2某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原告陈某和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乡政府水政林决字(2013)第1号处理决定,要求重新确认荒田喇上老满元打岩场的小老路直上三斤沙中上直山顶一律逢直为界。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维持乡政府水政林决字(2013)第1号《水打田乡人民政府关于陈某和与陈2某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上诉人陈某和不服原判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3)凤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凤凰县水打田乡人民政府水政林决字(2013)第1号《水打田乡人民政府关于陈某和与陈2某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三、责令凤凰县水打田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本案上诉人陈某和的山林“北至”与一审第三人陈2某的山林“南至”相邻,双方各自的山林使用证记载互至对方林地,没有记载明显或固定的标志物,双方之间的林地权属纠纷属于界至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林地权属处理决定认定的林地界线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相邻的界线,1981年的分沙和树合同记载,陈某和界线为“荒田拉上老满元打岩现直上三斤沙边断上尖岭井水拉上一代”,陈2某界线为“荒田拉上老满元现打岩,直上三斤沙边断上岭下至茶坪队交界”,而处理决定认定的合同界线为“老满元打岩场直上山顶,一律逢直”,与合同不完全一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者实际重合。处理决定还认定了河边大石头是从老满元打岩场滚落下的事实,但没有认定大石头作为界线标志的事实,大石头滚落的事实与林地界线没有必然联系,故处理决定以荒田喇上老满元打岩场“河边大石头为起点”确定界线的处理结果,无事实依据。乡政府提供的其他证据还有:被上诉人对证人莫某娥、陈绍华、陈某松、刘四兰、刘一秀、陈书印、陈某松等人的调查笔录;陈某和与陈2某的山林使用证;纠纷示意图等。1、关于证人证言,证人莫某娥、陈绍华陈述称,上以松树现大岩头为起点,下以溪坑(河边)大岩头逢直为界,其证言与1981年的《分沙和树合同》记载表述不一致;证人陈某松称没有见过分山合同,情况不清楚,又称知道陈某和与陈2某的山林界线是从山顶大石头至河边大石头连线为界,其证言内容相互矛盾;证人刘四兰、刘一秀等人陈述称,荒田喇上老满元打岩场下面河边的大石头是从老满元打岩场滚落下来的,但该内容没有涉及双方的山林界线,与本案无关;对以上证人证言均不能采信。2、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各自的山林使用证,双方之间的林地界线以对方林地为界,没有记载明显或固定的标志物。3、被上诉人制作的林地纠纷示意图,未体现陈某和山林使用证东至“坑”和陈2某东至“挪干(后改为河边)”的位置,也未体现分沙和树合同记载的“三斤沙”、“老满元打岩现”、“老满元现打岩”、“老满元打岩场”等位置,且未经当事人及现场勘验人员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界线正确的依据。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乡政府作出的水政林决字(2013)第 1号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合同不一致,处理结果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有理,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处理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直接确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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