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取保候审
文章列表

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不妥

2016年8月19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 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由此,在因违反取 保候审规定而被没收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笔者以为,此种立法规定未免有欠科学,也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 顺利进行,其不利后果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 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执行取保候审时,就已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违反此规 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因而被取保候审人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显然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无视此后果予以违反,说明没收保证金这种不利后果 对其并无足够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保证金担保并不能达到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效果。因而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取保候审,显然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再次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从而难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二、 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公平等现象的出现。同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可以通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更加严厉的刑 事强制措施;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可能因为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
因而笔者主张,对于采取保证金担保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没收保证金之后,应区别情形,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予以监视居住或逮捕,而不应以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形式再次取保候审。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85838608339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取保候审国家赔偿范围是什么?是不是取保候审人保的很少
  • 2.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很难批准吗
  • 3.取保候审一定要认罪认罚吗?非吸员工取保候审的收费是多少
  • 4.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会监控家人手机吗?涉嫌犯罪一般取保候审出来还会判刑吗
  • 5.2019年取保候审的概念是什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