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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探讨

2016年8月25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已有一年多,各地相继成立了司法鉴定机构。为适应诉讼的需要,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笔者在对法医鉴定的文证审查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与现行的法律相悖。现将此类问题提出,现同行们共同探讨,如何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一、 现行的法律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规定
对于诉讼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从法律规定来说,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启动。也就说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只有公检法三家享有,当事人则没有权力来启动,当事人仅享受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
二、 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之前,司法鉴定启动都是公检法三家。《决定》施行后,法院取消了鉴定权,公安、检察院不再做社会鉴定,大量的鉴定工作由社会鉴定机构承担,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不仅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而且也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在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笔者发现鉴定启动程序出现多样化,既有公检法委托的,也有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当事人家属委托的,更有当事人自己委托的。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鉴定结论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是不符合法律的,然而在实际中,这样的鉴定结论并没有被法官否定。
三、 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应依法律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应坚决不予受理 。社会鉴定机构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置法律不顾。
(二)、认真审查鉴定书,杜绝不符程序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公检法在诉讼中,要对鉴定书作仔细认真地审查,对于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制止鉴定启动程序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结论正确而忽视程序问题,因为由当事人来启动鉴定程序,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为达一定鉴定的目的,会向鉴定人说情送礼,不可避免出现在少数素质差的鉴定人授意下,更换鉴定材料,从而达到目的。
(三)、制定明确完备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笔者粗浅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多样化不合法性,是没有明确完备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明确完备程序规定是形成科学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鉴定程序立法直接决定我国司法鉴定是否法制化、规范化,鉴定程序立法之规范应早进行。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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