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交车上遭遇"咸猪手"
早8:15左右,小丹在团岛站乘坐321路公交车,小丹坐在车内最后一排的靠窗位置,随后便拿出手机翻看信息,可没坐两站,小丹就觉得不对劲了。小丹说,“坐在我旁边的男人双手抱胸,还把手搭在我胳膊上,我以为是他不小心碰到我,就没说什么,可过了一会他就开始用手指戳我胸。”
当小丹意识到自己被性骚扰时,她既没有惊恐下车,也没有大喊大叫,而是选择偷偷用手机拍下了男人的“罪证”。小丹告诉记者,男人以为自己在玩手机,她就趁机拍下了视频和照片,以便做男人抵赖时的证据。本应在世贸中心站下车的小丹,为了拍摄证据故意多坐了一站。
临下车时,小丹打了男子一耳光。“车上的乘客都回头来看我们,起初大家都很纳闷,没过几秒就明白了,一直在看那个男的。”小丹说,男人全程没说一句话,只是捂着脸装作很无辜的样子。
小丹告诉记者,她本想如果男人否认,她就拿出证据给大家看,并报警处理,但看到男人心虚、没狡辩,她也就没追究此事,下车去上班了。
强制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