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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拘押身亡 拘押的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11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一、六旬老人拘押身亡

2月8日下午,湖南省新宁县公安局回应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称,1月19日,该县确实发生一起在押人员死亡的事件。据警方透露,死者徐运柏,今年64岁,早前因涉嫌放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一直被拘押在新宁县看守所。

对于徐运柏的死亡原因,警方表示系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酒精肝硬化腹水等多种疾病导致治疗无效死亡的。“我们不认同警方的说法。”徐运柏的女儿徐红梅表示,父亲不能这样白死了,要替父亲维权。

二、拘押的法律规定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收此外,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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