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合同法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有什么?

2018年2月14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普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镇某某。现因本案于2008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8]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镇某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镇某某化名陆莉华搭识被害人刘某某后,采用虚构其兄嫂的工作情况及谎称可以帮忙买房子等方式,骗取刘的信任后,多次以借为名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被其化用。


  2007年4月被告人镇某某化名陆莉华搭识被害人朱某某后,以上述相同方法先后多次以借为名,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被其化用。


  2008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镇某某再次前往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被害人刘某某报警,民警将被告人镇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镇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存折复印件及和兴证券上海某某某路营业所对帐单,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批单及存折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镇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镇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袁 澍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 谟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90622589214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为灌溉农田起纷争 故意毁坏田坎应修复
  • 2.因争吵将工友从减力墙上推下致颅骨骨折获刑
  • 3.江苏泰兴残杀幼儿园师生凶犯徐玉元伏法
  • 4.黄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5.未经政府许可开采销售村集体沙石如何定性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