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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018年6月17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和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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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91716627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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