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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8年7月4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山界回族乡四方井村8组15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8)隆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强伙同张小立(已判刑)窜至隆回县桃洪镇原紫阳派出所院内,盗走1台价值3600元的益豪牌男式125型摩托车。随后,2人又返回原处,由黄强望风,张小立将1台价值1500元的阵风战鹰牌男式摩托车盗至大门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黄强逃离了现场。后黄强将盗得的益豪牌摩托车以1080元的价格销赃。原判根据被告人黄强及同案人张小立的供述,受害人肖拾长、罗海涛的陈述,辨认笔录,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黄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黄强系主犯。被告人黄强能自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黄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上诉提出:是初犯,在盗窃第2台摩托车中是从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17日凌晨,上诉人黄强伙同张小立(已判刑)窜至隆回县桃洪镇原紫阳派出所院内,由张小立望风,黄强推车,将受害人肖拾长停放在院内车棚中的1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益豪牌男式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藏匿至桃洪镇木山村张小立妻舅的民房前。随后,2人又返回原处,由黄强望风,张小立盗车。张小立将受害人罗海涛停放在同一车棚中的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阵风战鹰牌男式摩托车盗至大门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巡警当场抓获,黄强逃离了现场。后黄强将盗得的益豪牌摩托车以108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害人肖拾长的陈述证明,他于2007年6月16日晚上停放于隆回县桃洪镇原紫阳派出所院内车棚中的1台益豪牌男式125型两轮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于2007年5月购买,现价值约3700元左右;
(2)受害人罗海涛的陈述证明,他于2007年6月16日晚上停放在隆回县桃洪镇原紫阳派出所院内车棚中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阵风战鹰牌男式摩托车被人盗窃未遂,1名作案人被公安巡警当场抓获;
(3)辨认笔录证明,张小立经对12张不同人员的相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6的相片上的人员即是黄强;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小立处扣押了1台阵风战鹰牌男式摩托车,并将该台摩托车发还给了受害人罗海涛
(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隆价认鉴字(2008)第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益豪牌男式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盗阵风战鹰牌男式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
(6)上诉人黄强及同案人张小立的供述,均对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7)上诉人黄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黄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上诉人盗窃第2台摩托车时虽起次要作用,且未遂,但盗窃第1台摩托车时起了主要作用,并已既遂,综合全案,应系主犯。黄强虽“是初犯”,且能自愿认罪,但因其系主犯,原判对其从轻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其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红 伟  
审 判 员  刘 欣  
审 判 员  刘 朝 晖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 炬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或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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