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线索来源有哪些?

2017年8月19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案件线索的来源是指检察机关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四种最基本的立案侦查线索来源:
1.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查处犯罪的重要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现一些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犯罪线索,这些犯罪线索、犯罪事实都是重要的受案材料来源。
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报案一般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们往往是最早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有的同犯罪嫌疑人还有过直接接触,对犯罪情况了解得比较具体。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都是立案侦查的材料来源。
4.犯罪分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分子自首,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的,也都视为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受案的具体来源渠道各式各样,通常有: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报案;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移送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其他方面检举、控告和报案的。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89042445188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强奸罪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 2.怎么样的行为才是自动投案 交通事故自首如何进行认定
  • 3.刑法上的自首含义 自首与坦白的联系与区别
  • 4.如何判断自首的底线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 5.2019年盗窃罪自首以后多久会判刑?盗窃罪自首后判几年?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