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文章列表

死刑犯的举报权也应受保护

2018年3月9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残忍杀害8人的熊振林被随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熊振林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庭上,熊递交了一份悔过书、一份特别声明和一封举报信。在念完悔过书和特别声明后,审判长要求熊振林当庭念出举报内容,熊振林显得顾虑重重,表示“要保守秘密”,不肯当庭宣读,最终,法官只得让他的辩护律师代为宣读。

  公开而详细的报道,让我们看到了熊振林举报的全部内容:刘某曾盗窃过一辆小轿车,汤某曾强迫在校女学生卖淫,另一人曾盗窃了两辆摩托车。被举报的三人与熊振林同居一个监室。
  通过对熊振林的审判,让公民又受到一次法制教育,体会到了公开执法,而这样“原汁原味”的报道也许让少数读者觉得“很过瘾”,但是却让举报人的权利“很受伤”。
  按照国家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有关条例,对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等有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可是,面对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这一熟谙法律的群体,熊振林的举报内容没有受到起码的保护,这起案件审理中的“硬伤”,不由让人怀疑,执法者的素质哪去了,对举报者的权益是如何保护的?
  “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即使熊振林罪大恶极,哪怕终审仍将被判处死刑,而在被执行死刑前,熊振林也应该与其它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他的举报内容同样不该被要求公开宣读、被媒体公开曝光;哪怕是当事人求生心切,举报事项是与监友恶意串通,举报内容明显失实,法院也不该如此简单处置。在这一方面,倒是当事人有着更为清醒的头脑,当审判长让他当庭宣读举报信时,熊振林先是顾虑,继而拒绝。按理说,当事人的这一举动应该提醒了法检工作人员以及辩护律师,遗憾的是,最终并没有阻止住他们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意思的是,在辩护律师宣读完举报内容后,熊振林又提出,审理完毕后将自己与那3名被举报人分开关押,免得不好相处。熊振林的法律意识和自保措施是不是让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汗颜?
  法律的公正有时就体现在细节之中,如果我们稍有不当,就可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够多,希望司法工作者精益求精,勿以恶小而为之。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90824099565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 死刑的适用要注意什么
  • 2.判处死缓是什么概念 该如何理解死缓与无期
  • 3.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真的两年后就死刑了吗 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有哪些
  • 4.宣告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法规
  • 5.2019年故意杀人罪判死刑吗?故意杀人罪能判死缓吗?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