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条件

2022年8月24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申维英律师,昆明刑案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同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诉状的名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为。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口头告诉的,由自诉人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七条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二十条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刑事自诉条件

属于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被害人告诉的。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无罪、免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机关
  • 2.讨论网上银行犯罪及侦查对策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 3.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条件
  • 4.传唤不到会怎样?公安机关如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 5.2019年民警到现场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云南全部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