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劲寻衅滋事进校园 法不留情判徒刑
2014年4月3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年6月某晚,被告人马某和朋友李某、曹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扶沟县某乡一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曹某说其外甥在一中被人欺负,要他们去看看。次日凌晨一时许,三人酒后步行到该校,翻墙进入校园。三人先后进入七年级一班、二班和八年级一班,用拳、用脚对学生吕某、王某、焦某进行了殴打,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三人翻墙出校园走掉。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被害人吕某、焦某因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和被害人家属、学校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家属、学校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2年7月27日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取保候审后脱逃,不属自首。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无前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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