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泄愤滥伐纠纷林 触犯刑律被判刑
2014年5月23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为泄私愤而滥伐林木的群体性案件作出审理结果: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九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及并罚5500元至6500元的罚金。
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等九人以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某屯和大化瑶族自治县某国营林场有林地纠纷为由,多次到该县相关部门要求解决纠纷问题。在该县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下,其无理要求仍未能如愿处理后,遂以砍伐该纠纷林地的松树为要挟,先后三次组织该屯群众上山砍伐松树。经检量,三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07立方米。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九人以其所属某屯与大化国营某林场有林权、林地纠纷,且纠纷未得到及时如愿处理为由,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群众或亲自上山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为灌溉农田起纷争 故意毁坏田坎应修复2.因争吵将工友从减力墙上推下致颅骨骨折获刑3.江苏泰兴残杀幼儿园师生凶犯徐玉元伏法4.黄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5.未经政府许可开采销售村集体沙石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