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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

2014年9月28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子敬,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广辉(别名冯广耀),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松建,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向阳,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亚中,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22日被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4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振勇,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7日被行政拘留7日,同年4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倪天军,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子华,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振勇、倪天军、张子华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振勇、倪天军、张子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倪天军、冯广辉预谋后,到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氟化盐车间安装工休息室,将价值425元的五箱大桥牌3.2型焊条盗走。
2、2008年10月份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钱向阳、倪天军、郑松建、冯广辉预谋后,到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成品库,将价值1610元的两桶0号柴油350升盗走。
3、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郭子敬、郭亚中、王振勇预谋后,窜至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成品库,将价值3267元的20米3x150+70型电缆盗走。
4、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郭子敬、张子华、王振勇预谋后,窜至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氟化盐车间安装工休息室,将价值255元的三箱大桥牌4.0型焊条盗走。
5、2009年1月份左右一天的下午4时许,被告人倪天军、郑松建、钱向阳预谋后,窜至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将价值229元的270斤钢球盗走。
6、2009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子敬、钱向阳、郑松建、张子华预谋后,窜至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料场,将价值1050元的600斤厚度25毫米的钢板盗走。
7、2009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郭子敬、钱向阳、郑松建预谋后,窜至位于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料场,将价值735元的420斤厚度20毫米的钢板盗走。
8、2009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郭子敬、钱向阳、郑松建、冯广辉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城关镇的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料场,将价值787元的450斤厚度12毫米的钢板盗走。案发后已部分退赔。被告人郑松建、张子华、钱向阳、倪天军、郭子敬于2009年4月1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冯广辉于2009年4月10日投案,被告人王振勇于2009年4月1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郭亚中于2009年4月22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振勇、倪天军、张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人云吉泉陈述,证人梁遂坤、徐留鑫、董永虎、郭守兵、杨彬、杜永刚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退赔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郭子敬盗窃5次,价值6094元;被告人冯广辉盗窃3次,价值2822元;被告人郑松建盗窃5次,价值4411元;被告人钱向阳盗窃5次,价值4411元;被告人郭亚中盗窃1次,价值3267元;被告人王振勇盗窃2次,价值3522元;被告人倪天军盗窃3次,价值2264元;被告人张子华盗窃2次,价值130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振勇、倪天军、张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振勇、倪天军、张子华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子敬、冯广辉、郑松建、钱向阳、郭亚中、王振勇、倪天军、张子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受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广辉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子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广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郑松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钱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亚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振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倪天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子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聪会

二ОО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晓辉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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