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工伤获赔偿 离婚后法院判妻返还
2014年11月1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一男子在广东务工时遭受工伤获赔偿20余万元,其妻代为领取、保管并用于购置房产。之后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子在离婚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妻子返还工伤赔偿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月21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韦某工伤赔偿款19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韦某与吴某原是一对恩爱夫妻,家庭和谐幸福,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使这对恩爱夫妻最终分道扬镳。2005年3月,韦某在广东江门市务工时遭受工伤致残,其妻吴某代表韦某与用工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韦某208215.2元。吴某领取后一直负责保管这笔赔偿款,部分用于韦某的生活费开支。由于韦某失去劳动能力,夫妻双方考虑到以后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本案中,原告韦某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专属性,应归原告所有。虽然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赔偿款已被用于购买地基建房,但也不能改变该款的专属性。因此,原、被告共同购买地基所建的房产,其价值中包含了原告韦某的一方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对原告一方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的工伤赔偿款返还给原告,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应从中扣除原告受伤后的日常生活费开支。据此,判决被告吴凤鲜返还给原告韦某工伤赔偿款192060.2元,该赔偿款先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价值中扣除,余下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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