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91559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2015年4月10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a市人,农民。1992年1月23日被逮捕。

  1992年1月18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湛江火车站广场对面的地摊上,购买了弹簧刀200把,跳刀50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当晚23时许,胡携带上述250把管制刀具,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19日清晨1时许,在车上被乘警查获。 [问题]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携带弹簧刀、跳刀多把,进站上车,危及公共安全,业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以《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侵犯国家对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其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第一,胡某已达25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胡某购买弹簧刀、跳刀多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胡某明知携带此类管制刀具上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而仍然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表明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其三,胡某实施了携带管制刀具上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其四,胡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所以,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依《刑法》130条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91559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xsdls.com/art/view.asp?id=81462348951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为灌溉农田起纷争 故意毁坏田坎应修复
  • 2.因争吵将工友从减力墙上推下致颅骨骨折获刑
  • 3.江苏泰兴残杀幼儿园师生凶犯徐玉元伏法
  • 4.黄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5.未经政府许可开采销售村集体沙石如何定性
  • 1375915592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59155921
    Q Q:1293983406
    联系信箱:1293983406@qq.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A座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