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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家和,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略)(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家和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云刑初字第15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家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谭家和伙同二同案人到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市场广人和手机店内,先由被告人谭家和及一同案人以购买手机套为由,引开该店的杨育红,另一同案人则爬过柜台,盗窃其钱柜内的约5800元,被杨育红发现后,谭家和等三人对杨实施殴打,抢得其中的约13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谭家和被闻讯赶来的治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育红的陈述,证实:2007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有三名男子入其档口,其中两名男子说想买手机皮套和卡,另一名男子趁其不意爬进柜台内,打开钱柜抓钱,其即过去将该男子按倒在柜台上并抢回钱,另两名男子过来拉开其手,并用拳头打其手腕,其松手后,三名男子就逃跑。其追赶出去,见到抢钱的男子骑上摩托车,一名男子随后坐上,另一名男子正准备上车,其指着这三名男子呼叫抢劫,两名治安员将来不及上车的那名男子抓获。其被抢走现金1300元。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杨育红辨认出被告人谭家和就是那名动手打其手腕,协助同案逃跑的男子。
2、证人邹平芳的证言,证实:其当时从档口的内店门缝看到杨育红抓住一名趴在柜台上的男子,有两名男子从两边抓住杨育红,并用拳头打杨育红的手,杨育红松手后,三名男子就逃跑,杨育红跟着追出去。
经辨认照片,证人邹平芳辨认出被告人谭家和就是拉开杨育红并用拳头打杨育红手部的男子。
3、证人邓健雄、周咏强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其二人巡逻至鸦岗市场广人和手机店附近,看到2名男子正跑向前方一名开摩托车的男子,手机店冲出来的人指着2名逃跑的男子喊抢劫,其二人即上前抓人。一名男子已坐上摩托车,另一名男子刚想上摩托车就被其二人抓住,开摩托车的男子载着已坐上摩托车的男子加大油门开走。
经辨认照片,证人邓健雄、周咏强辨认出被告人谭家和就是被其二人抓获的男子。
4、案发现场及赃款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鸦岗市场广人和手机店内,店内散落被害人杨育红夺回的现金。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家和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家和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家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谭家和上诉提出:案发时其刚好在事主的档口购买手机卡,根本没有参与盗窃和抢劫;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家和结伙抢劫被害人杨育红现金1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家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谭家和否认参与犯罪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杨育红及其妻子邹平芳一致证实上诉人谭家和与一名同案人对被害人杨育红实施殴打,协助盗得现金的另一名同案人逃跑;治安员邓健雄、周咏强证实上诉人谭家和与一名同案人在被害人的档口附近跑向另一名同案人驾驶的摩托车,从后追赶的被害人杨育红指着上诉人谭家和呼叫抢劫,上诉人谭家和来不及坐上摩托车即被抓获;上述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上诉人谭家和参与抢劫作案。上诉人谭家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马健中
代理审判员 易建明



二OO八年 一 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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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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