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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驾车逃逸担全责 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获缓刑

2015年7月10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9日凌晨5时45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及货物由洪江市安江镇前往洪江市大崇乡赶集,当车行驶至洪江市安江镇中心派出所门口对面路段时,被告人向某某驾车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后从其身上辗压过去,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10月12 日,被告人向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刹车系、灯光系均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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