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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伤 幼儿园被判赔

2015年7月25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4岁男童小赵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伤,由于事发时厕所刚清扫地面比较湿滑,也没有老师看管,于是小赵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误工费7200元、事发当月的托管费75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误工费1305元,但驳回了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小赵的父母诉称,2011年7月19日下午,老师打电话告知小赵在幼儿园磕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需要家长签字进行缝合处理。刘女士赶到医院,其间幼儿园老师描述小赵是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磕在小便池的边缘,可能是因刚清扫过地面比较湿滑所致。事发时也没有老师看管。

  据当时和小赵一起上厕所的小朋友反映,当时老师让几个小朋友自己去卫生间,并未陪同,事发后是同去的小朋友找到老师反映才被发现的。“我们认为幼儿园监管不力,致使孩子受伤,而且缝合处在脸部,因小赵年龄较小,必须由家长24小时陪护。”小赵的父母于是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但是幼儿园不同意赔偿,称:“与孩子家长多次协商此事,也已做了妥善处理,支付了孩子的医疗费。老师也携带一些疤痕贴和食品看望过孩子”。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定幼儿园对于小赵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海淀法院的王克鸽、胡光法官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事发时,小赵仅有4岁5个月,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能力,日常生活依赖于成年人照管,所以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义务。幼儿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及义务,亦未能证明小赵受伤系意外事件,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对于小赵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原先要求赔偿2011年7月托管费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先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小赵未构成伤残,该项请求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也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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