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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一男青年故意杀人并侮辱尸体被判死缓

2016年12月1日  昆明刑案律师   http://www.kmxsdls.com/
广西浦北县一28岁农村青年因酒后冲动欲猥亵同村的13岁男性少年未果后将其杀死并侮辱尸体。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富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921元。

  2011年11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富平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章芬与年龄为13岁男性被害人章时森到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会烧蜂窝,三人在山上一椎树处找到了蜂窝。章芬认为还没有蜂蛹,建议不要烧,但李富平和章时森不同意,章芬便独自离开。被告人李富平与章时森烧了蜂窝后往山下走,途中停在一竹林旁休息时,被告人李富平用手摸章时森的臀部进行猥亵,遭到章的反抗,被告人李富平便将章按倒在地并用手紧扼张的颈部,致章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李富平对章时森的尸体进行侮辱,接着又将章的尸体移至附近的树丛处继续实施侮辱,并将尸体抛弃到旁边的土坑内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在第二现场的山窝内发现一男性尸体,尸体上身穿黄色带横条纹的短袖文化衫,下身为蓝色牛仔裤,左边裤完全脱落,右边裤脱落至脚跟位置;于2011年11月23日依法对李富平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女性内裤内衣各二件;被告人李富平供述,案发时因其当时酒醉后有性冲动,看到被害人臀部很白,就问能不能给其摸一下,被害人不同意,其仍伸手去摸,被害人大声喊不要动他。其害怕被山下的人听到,就将被害人杀死并将被害人裤子脱到大腿根处,对尸体进行侮辱。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富平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能认定侮辱的对象是尸体,李富平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李富平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属刑法上的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李富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据被告人李富平供述,其猥亵被害人遭到反抗后,即用手、肘长时间扼卡被害人的颈部,直至被害人不再动弹才停止。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与法医学尸体检验结论相符,均证实被害人章时森的死亡原因是扼死,说明被告人实施侮辱时被害人已处于死亡状态。故认定被告人侮辱的对象是被害人的尸体有证据支持,且与客观实情相符。被告人在故意杀人行为完成后,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又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侮辱。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主观故意和侵犯的客体均不相同,具备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被告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杀害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原告人要求赔偿的丧葬费人民币15921元合法有据。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文章来源: 昆明刑案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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